申请人:珠海亚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懿鸣知识产权代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14966号“亜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取得第18353212号、第22754724号、第25065257号、第25065650号、第49451232号、第49478775号“亚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30087号“亚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58178号“亚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亜禾”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饲料;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同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已取得第18353212号、第22754724号、第25065257号、第25065650号、第49451232号、第49478775号“亚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第18353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并维持注册的商品与本案不同,剩余商标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二,因此申请人该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能否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药物的饲料;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