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爱美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1425号“爱要满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7539号“爱满分ALL LOVE 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55325号“爱满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96474号“爱满分Aima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实际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学习机、手表、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要满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爱满分”、引证商标二“爱满分”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爱满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