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老碗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9日对第46793677号“老碗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415732号“老碗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明知,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网络销售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创立“老碗会”品牌,并于2014年10月23日起进行登记并开始使用“老碗会”商号,被申请人自2014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餐饮行业,主要经营的品牌为“老碗会”,立足于陕西手工面食小吃品类,面食小吃艺人均来自陕西,怀揣对家乡陕西美食的一份情结与初心,在深圳开设了多家门店。争议商标含义是陕西关中的一种饮食习尚的戏称,是中国传统的一种饮食风俗。流行于陕西关中广大村镇。老碗会是对陕西关中各县农村群众端着饭碗,聚在村中某个相对固定的场所,一边吃饭,一边谝闲传(关中人把闲谈叫“谝闲传”)这一饮食习尚的戏称。因此,争议商标的含义指的是饮食习惯,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并没有抄袭与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情况列表、企业登记信息、百度搜索“老碗会”截图、大众点评网页截图、广告宣传推广、新闻媒体报道、广告发布发票、产品采购合同、服装定制合同、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店铺列表及类似案件在先裁定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亦不是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与本案无关。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老碗会”是固有词汇,争议商标“老碗会”与引证商标虽然呼叫相同,但双方含义不同,可以区分。且根据本案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被申请人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一直经营餐饮服务,并经过宣传和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应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图片或网页销售截图均为在羊肉饸饹上的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系争商标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