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12408号“洞庭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洞庭春 29312408

阅读:103880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度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昕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29312408号“洞庭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通过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涉…

  申请人:上海度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昕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29312408号“洞庭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通过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涉及类别广泛,被申请人专注的是发展艺术教育和艺术品文玩、提供精准媒体营销服务等,并不涉及第3类商品,但其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正当性或合理性,其注册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浴液;洗衣剂;去污剂;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1月6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41类等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且其中包括多件与知名歌曲名称相同的商标,如“最炫民族风”、“修炼爱情”、“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爱拼才会赢”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41类等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且其中包括多件与知名歌曲名称相同的商标,如“最炫民族风”、“修炼爱情”、“一千年以后”、“醉赤壁”、“爱拼才会赢”等。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但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且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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