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8445号“益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益丰及图 6898445

阅读:38483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紫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98445号“益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210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紫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98445号“益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210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货物贮存;能源分配;快递(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授权使用书;

  2、实际使用图片;

  3、配送交接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有实际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在第39类“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货物贮存;能源分配;快递(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管道运输”服务上获准注册。经多次变更、转让,于2012年1月9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在“货运;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货物贮存;能源分配;快递(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管道运输”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标授权书上所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2为车辆图片,该证据附有车辆行驶本,但车辆上的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且仅凭车辆图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3为配送交接表,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获利,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而非经营主体内部的商品配送,因此,结合全部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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