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罗克福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8436号“窝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20352057号“NESTSH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NEST”与“SHIELD”有多种含义,引证商标所有人还注册了“巢盾”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并不对应。经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与申请人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以及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