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喜成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51970号“技术湃 TECHNOLOGY·P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显著性,与第47615133号“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