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鑫川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4384号“明阳鑫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15523674号“麦莱凯 MALEKE”商标、第33757518号图形商标、第9491781号图形商标、第12608650号“臻品枣尚好”商标、第10538888号“康宜生”商标、第35461111号“唐前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7月6日已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