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54384号“明阳鑫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明阳鑫川及图 57754384

阅读:123872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鑫川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4384号“明阳鑫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15523674号“麦莱凯 MALEKE”商标、第33757518号图形商标、第9491781号图形…

  申请人:安徽鑫川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4384号“明阳鑫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15523674号“麦莱凯 MALEKE”商标、第33757518号图形商标、第9491781号图形商标、第12608650号“臻品枣尚好”商标、第10538888号“康宜生”商标、第35461111号“唐前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7月6日已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7754384号“明阳鑫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明阳鑫川及图 577543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8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