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派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2223号“派尼先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35351号“宠派”商标、第13920263号“浩生”商标、第17431248号“浩生”商标、第13438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内容、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