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91552号“PEARL RIVER DEL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ARL RIVER DELTA及图 58991552

阅读:131228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广纳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1552号“PEARL RIVER D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8204号“珠江三角洲”…

  申请人:中山市广纳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1552号“PEARL RIVER D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8204号“珠江三角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8201号“珠江三角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ARL RIVER DELTA及图”可译为“珍珠江三角洲”或“珍珠河三角洲”,与引证商标一、二“珠江三角洲”在含义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轧糖、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调味品、料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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