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助之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66505号“RosaRep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5034号“RO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RosaRepai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相关,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化妆品用颜色分散剂;制化妆品用茶提取物;制化妆品用抗氧化剂;制化妆品用维生素;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制化妆品用蛋白质;制化妆品用植物提取物;制药用植物提取物;食品保存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