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福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2264号“宝庆馀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34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42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种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