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4045号“佳农 GOODFARMER QUALITY PRODUCE QUALITY COMPANY SINCE 200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69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528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050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9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6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55397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