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48994号“柚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柚咪 58548994

阅读:105340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8994号“柚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2721088号“柚米”商标、第27620147号“柚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

  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8994号“柚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2721088号“柚米”商标、第27620147号“柚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2217749号“柚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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