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加减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捷威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635492号“yo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磁性罗盘”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654587号“YO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7124134号“Y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9989384号“YOB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磁性罗盘”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鼠标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