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信念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伟
申请人因第4382302号“大信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31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信念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信念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382302号第5类“大信念”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已连续三年不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的证据材料,主要为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大信念”益髓脊柱产品实物包装照片、淘宝网产品展示截图、交易记录截图、订单信息截图、收货和物流信息截图;
3、“大信念”脉溃康产品淘宝网产品展示截图、交易记录截图、订单信息截图、收货和物流信息截图;
4、“大信念”系列产品招商宣传页、产品信息介绍截图、电子邮箱广告页截图。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淘宝网搜索“益髓脊柱贴大信念”“脉溃康郑州大信念”的结果均与被申请人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搜索截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药)”等商品上,于200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产品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中的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产品展示截图、订单信息截图、收货和物流信息截图,上述网页未经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产品展示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加之前述网页证据未显示淘宝店铺名称,亦无法核实店铺经营资质、店铺实际经营者。证据4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补药(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