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16743号“MARKET LIBE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KET LIBERTY 58716743

阅读:75633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6743号“MARKET LIBE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的标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人请…

  申请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6743号“MARKET LIBE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的标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MARKET”具有“交易,市集,市场的”等含义,“LIBERTY”有“自由”等含义。申请商标可理解为“交易自由”,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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