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瀚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0938号“recycl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和可注册性,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和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商标的档案、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文字商标“recycle:me”,可译为“回收利用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运输;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和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