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5506号“橙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04560号“兰纸鹤LANDSCROSS及图”商标、第50714820号“迳口艺术里JINGKOU ART VILLAGE及图”商标、第22165463号“0793旅业及图”商标、第40620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