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83347号“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 57583347

阅读:52306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树填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83347号“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9759724号“XIAO B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3557号…

  申请人:吴树填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83347号“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9759724号“XIAO B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3557号“霸王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0092号“小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65972号“小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04925号“小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59802号“小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235991号“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66182号“小霸王其乐无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67608号“霸王BA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73385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153076号“小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153002号“XIAO B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空气净化器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7583347号“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霸王XIAOBAWANG及图 575833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3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