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嫚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百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5908号“嫚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0458号“曼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16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59147930号“嫚熙严选 MANXI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55512号“嫚熙官方 MANXIGU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36375号“嫚熙湿巾 MANXIWI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137731号“嫚熙宝妈 MANXIB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139069号“嫚熙湿巾 MANXIWI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147943号“嫚熙母婴 MANXIM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