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中药材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93998号“五峰天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了管理规则第五条,修改了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修改第六条明确了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修改后的《管理规则》及其他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五条仅阐述了“五峰天麻”的生长过程,未明确说明影响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产地的独特自然因素;第六条仅表明产品的普遍特征和成分含量,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关于“五峰天麻”特定品质特征的证明》未明确说明“五峰天麻”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也并未针对《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文件。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仍违法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