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远素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2169号“国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由汉字“国馨”组成,易于认读,其并非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对于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的复审商标而言,其主要识别部分“国馨”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国家的”、“最好的”等含义,进而引发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的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情形。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馨”,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