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壹饼壹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小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474278号“墨茉点心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区别于引证的第15471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公益捐赠回执、申请人维权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