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54298号“日本药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日本药健 59154298

阅读:116659 2022-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药健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54298号“日本药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503649号“药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药健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54298号“日本药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503649号“药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提交了申辩意见。

  申请人的申辩意见如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己的日本商号“日本药健”原创而来。申请商标中“日本”一词真实表明申请人所有产品均来自日本,“药健”一词并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不具备任何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任何误认。申请人曾于2022年2月13日在第3类完全相同商品上申请过第44069338号“日本药健”商标。该商标并未基于绝对理由被驳回。此外,本案引证商标在第3类也没有因为绝对理由而被驳回。很多含有“药健”文字的商标在与药品无关的化妆品、食品等商品上获得注册。根据一致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日本商号“日本药健”已经在日本在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从侧面证明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日文官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关于青汁产品的品质承诺书;

  3、申请人中文官网打印件;

  4、淘宝、天猫和京东上销售申请人金青汁产品的页面;

  5、药健在百度百科上的检索结果;

  6、药健在《现代汉语大辞典》和《现代汉语学习词典》上的搜索结果;

  7、申请人第44069338号商标网申电子申请书、驳回通知书和驳回复审决定书;

  8、引证商标档案、第43986795号商标档案;

  9、相关商标档案;

  10、申请人在日本注册的“日本药健”相关商标档案和翻译。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9154298号“日本药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日本药健 591542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6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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