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辉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0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2735号图形商标、第8490594号“ZEDZ及图”商标、第8222628号“惠惠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已失去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 、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卫生纸;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卫生纸;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