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手拉手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46674号“绿青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2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动物栖息用干草”的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6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动物栖息用干草以外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