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纳西哲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50083号“S SIE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4006号“SIE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53686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葡萄酒;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