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93447号“哞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3617号“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7310号“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8917号“叮当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9246号“奶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11230号“哞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53440号“哞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68106号“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哞哞”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哞哞”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哞”、引证商标五、六“哞哞”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冰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冰糕;煎饼;糖果;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