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霍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87809号“霍曼 Hom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70637号“霍曼 Home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43222545号“霍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235290号“Home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信息及公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霍曼”、“HomeRun”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霍曼”、引证商标三“HomeRun”,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植物”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植物商品项目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植物商品项目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