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中优尚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55143号“全纳优童QUAN NA YOU 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3249号“全纳优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三方网络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全纳优童”、“QUAN NA YOU TONG”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全纳优童”与引证商标“全纳优童”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