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市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47249号“舟山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2159号“舟山群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属于不同行业,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舟山岛及图”,引证商标为“舟山群岛”,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