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3173号“老蒋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依据其姓氏精心设计而来,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不良影响。经检索,“老蒋”与“蒋介石”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类似含有“老蒋”二字及“老+姓氏”结构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老蒋寨”,该标志中“老蒋”具有特定含义,是指国民党政府前领导人“蒋介石”,其含义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