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2125号“CHERISH W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4015号“圣时嘉CHER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83124号“呈瑞祥CHER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01571号“呈瑞祥CHER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在先判例(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ERISH WATC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CHERISH”,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钟、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