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萌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惠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1983号“萌趣消方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4136号“萌趣卡通”商标、第44499625号“萌趣抽盒机”商标、第57653315号“萌趣 MOETCH DESIGN CENTER IP PER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及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萌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