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正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9718号“纸牌动物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0780号“纸牌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纸牌动物园”与引证商标“纸牌屋”相比较,均包含”纸牌“二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