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莱制动刹车及摩擦片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50870号“WELL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865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相关公司企业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WELLMA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