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摩擦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3189号“菲罗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FERODO”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第4650959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菲罗多”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