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创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5324号“创坤生物CHK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0636号“CHK及图”商标、第45489407A号“CH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29011号“C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假牙黏合剂;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部分“CHK”与引证商标一、二“CHK”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酶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