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22701号“FLEXC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EXCERA G1622701

阅读:107437 2022-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ESKTOP METAL,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2701号“FLEXC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为臆造商标,本身无任何含义,具有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

  申请人:DESKTOP METAL,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2701号“FLEXC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为臆造商标,本身无任何含义,具有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FLEXCERA”构成,其中,“FLEX”具有“弯曲、活动、花线”等含义,“CERA”具有“蜂蜡”的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应用于3D打印的树脂,包括应用于医疗、牙科、假牙、人造牙龈、畸齿矫正和基于视觉的应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成份、原材料、质地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22701号“FLEXC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EXCERA G16227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5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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