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基贸易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2198号“PERSON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32911号“英俊SOLEL及图”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在外观呼叫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