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思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8358号“麦芽课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75017号“麦芽优课”商标、第58339736号“麦芽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一、二)在显著性及呼叫、具体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注册小类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均为“麦芽”,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