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03830号“MOUNTAIN VILLA 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UNTAIN VILLA 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 61303830

阅读:125641 2022-08-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德市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3830号“MOUNTAIN VILLA 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7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

  申请人:常德市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3830号“MOUNTAIN VILLA 沧水湖生态休闲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7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经营的酒店符合“生态”理念,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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