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翠萍
委托代理人:重庆语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1522号“军将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0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