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年盛世(深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44310438号“人民小酒百年盛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77448号“百年盛世BAINIANSHE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59081号“百年盛世BAINIANSHE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构成近似,完全是对申请人字号的复制模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大量商标并非以真实的使用目的而注册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授权、转让及注册情况;2、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4、申请人参加展会情况;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烧酒、米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利口酒、白酒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识别部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有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百年盛世”字号在白酒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