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洋和超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56672号“洋和YOUNGH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178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2004年10月25日,是一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原为南环路)的绿都四季花城(原名绿城世纪花城)住宅区附近的小型超市,超市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主要消费对象为四季花城小区及周边的居民。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在该地址经营,至今已有16年之久,已成为附近居民熟悉的购物场所。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形成的的证据链环环相扣,足以证明申请人将“洋和YOUNGHO”商标用于指定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洋和”商标注册清单;2、洋和超市实景图片及视频;3、超市店内现场照片、超市销售小票、商品进货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照相复制;打字;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相关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洋和YOUNGHO”,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一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