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950862号“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CAERI 601965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29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12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商标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不断地使用该商标。在指定期间,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使得复审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和复审阶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翻斗车;摩托车;卡车;陆地车辆马达;汽车车轮;汽车车身;小型机动车;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