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9469号“棒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34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品牌推广和不懈努力,目前“棒谷”品牌在建筑设备出租和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项目的相关行业领域已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深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和喜爱。“棒谷”品牌从未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其独特的显著性。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2、申请人与广州中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开发网站签订的合同、网站报价与设计进度表、收据;3、域名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4、店铺照片;5、(2019)粤01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6、网站域名相关公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采矿;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干洗;汽车保养和修理;造船;建筑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均是其从事珠宝销售活动的证据,并未涉及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3、5、6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