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T.R.K.曼谷工业和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新时代自行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3615号《关于第9880275号“CARRYB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6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第三人均未提交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退而言之,即便第三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予采信,其中证据1仅能证明第三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光宝公司使用,不能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3为光宝公司与金家纺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发票,数量少、形成时间集中,且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公开、持续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
我局经重新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另案中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756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2021年4月第1738期《商标公告》)。
鉴于复审商标已被撤销,本案评审基础已不存在,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