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品质(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4568号“植享吃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2120号“植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30774号“植享芳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植享吃喝”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植享”、“植享爱”等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植享吃喝”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护理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植享吃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